
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近日裁决,个人互联网用户转发其他人写的诋毁别人的内容无须承担法律责任。这标志着博客、新闻组参与者、其他Web出版者的胜利。法官们解释说,1996年《通信规范法》的通过意味着国会希望免除个人互联网用户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,以保护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。
“保护互联网的言论自由”,真羡慕老美的开放与包容。千万不要以为美国不是一个注重版权保护的国家,实际上恰恰相反。正是因为法律的完善,美国互联网上没有出现很多门户鼎足而立的情况。转载有版权的内容是要付费的,这是一个前提,也是一个门槛。这个法律门槛,提高了网站的营运成本,网站需要向其他传统媒体或者个人购买内容资源,在“内容为王”的角逐中,美国的大型门户网站只留下了雅虎、AOL、MSN这三个巨头。
博客的出现,降低了web上内容出版的门槛,也同时增加了版权被随意滥用的风险。因此,美国的法官说,目前的法律保护不应当被扩大到与恶意内容的作者“共谋”的互联网用户。
在国内,似乎明目张胆的恶意转载是一大特色。由于法律空白,网络上转载他人版权作品“不贴白不贴”,大大小小网站上“洪水滔天”。今年7月1日实施的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首次对网络转载的版权做了专门规定。该条例第二条规定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,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的作品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,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这就意味着,目前任何商业网站、普通博客转载他人作品是受限制的,这突破了过去比照《著作权法》“没有获利不追究”的模糊规定。
从实际看,各大门户的资讯频道一般只发布购买了版权的传媒内容,但各个社区bbs、博客仍然存在肆无忌惮的侵权转载,美其名日“用户个人行为”。犹如习惯性使用盗版软件,高成本的维权使得网络版权的保护在操作上几乎是一纸空文。前不久新京报起诉TOM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内容几万条,可以看作是版权人“砍大户”的无奈之举。
当然,大多数博客不是以“网络卖文”为生,对他们来说,版权报酬并不是必要给付的,有的人仅希望保留署名和内容完整,有的人则是“欢迎一切转载”。如果博客上没有关于授权的说明,则默认含义是,转载必须得到许可,其他人的转载行为,有可能遭到“秋后算账”。
现在,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判例判决,进一步免除了授权内容里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。这是鼓励博客们在得到“欢迎转载”的授权下,放心去转载。然而,在国内,得到了授权转载后,是否要承担其他责任呢?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似乎没有规定。但这也是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,特别是现在网络恶搞成风。假设,张钰的博客欢迎转载,她在博客中发布和某导演的床上故事,如果法院认定故事构成侵权,转载了张钰性爱视频的博客和网站,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?
听说国务院近日召集专家讨论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俺顺便也抛出了这问题。条例已经封杀了胡戈,这次讨论,希望专家们能学学人家美国是如何保护网络自由的。(秦兴 板砖乱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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