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oNews.com
文中广告与《物权法》无关!
吕南冰 | 萝卜与大棒 | 出处:原创-IT| 2007年06月25日 21:55 | 阅读
        

3月份通过的《物权法》规定:小区楼宇(楼顶、外立面、大堂、电梯厅、电梯内等)的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。此前,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,分众传媒等楼宇广告公司,往往和物业部门联系,物业成了楼宇广告的受益者。

 

新《物权法》的颁布,明确地规定小区的广告权为业主所有,分众和框架这类的楼宇广告商就需要找业主,而不是再找物业。从找一个人到找一群人,这无疑会增加分众的运营成本;用户一直不满于液晶广告的单调,也需要分众提高内容更换的频率,从而增加人力成本。难怪很多人推断,该法的颁布将影响到分众传媒。

 

业主买了房子,国家规定了楼宇的广告权规业主所有, 是对业主权益的一种肯定。

 

但如果将这种推断类比到最近新兴的文中广告,就让人感觉到颇为滑稽了。

 

某作者秦尘,真名张明者著文章称:“网页嵌入式广告是否也要遵守《物权法》?”

 

1 首先物权法是针对有产权关系的房地产业主,如果按照“秦先生”所说,嵌入式广告遵守物权法,那么是不是说明,网民对网页拥有产权呢?因为我看了这个网页,所以我就是这个网页的业主?网民是拥有服务器空间、还是版面权?我看都不成立。

 

2 那么或许“秦先生”是拿此事做个类比。那么嵌入的文中广告和在文字页面上出现的FLASH广告谁更流氓呢?一个是鼠标停上去,广告才弹出;而传统的广告是用停人家自动播放。一个是仅占用了几个字,而另外一个是一块窗口;一个是鼠标离开自动关闭,另外一个是鼠标更本就无法关闭。说得更明白点,目前存在的几乎所有传统的网站广告哪个都比文中广告流氓------文中广告至少可以选择不看,有关闭的权利。

 

3 谈到相关度,现在的文中广告的确还不令人满意,不过在相关度方面也在不断努力,因为毕竟广告商少,经验不足,我相信,随着广告客户增加,人们对文中广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。企业一定会找那些和他们密切相关的广告词关键字,做他们的广告的,当然,这个发展需要一个过程。我想随着文中广告的发展,点击广告的相关度也会越来越高。

 

4 对于“网页窗口的主权属于谁?假如网站接纳了这种嵌入式广告,是不是应该和网民分享利益收成?”这个问题应当分两种情况,一个是用户提供的内容,比如博客和论坛;另外一种的是编辑组织的内容。对于前者,笔者认为有权朝广告公司和网站争取所谓的广告权,当然,前提是和网站的协议中规定了这一点;而后者,用户只是浏览者,先想想你为浏览的内容买单了没有?

 

如果照你的说法,当你去超市买东西,超市里飘扬的彩旗广告被你看到了,然后你跟超市说,请给我广告费;如果你走在大街上,看一美女穿一广告衫,然后你也跑上前去,说美女请给我广告费!当你看电视的时候,电视上冒出来广告,然后你打电话给电视机厂或者央视说,我看了你们的广告,请给我广告费,因为电视机是我的,行么?

 

当一个人没有付出的时候,他就没有权利去享有,因为他没有履行义务。希望先生一定要搞清楚这层关系;即时是他提供的内容,也要考虑到他和网站之间的协议,毕竟网站提供了一种服务,如果您要求网站支付您的广告费;那您有没有支付网站的服务费呢?


发表评论| 收藏此页到365Key
相关讨论

    没有评论        

关于我们 [English] | 合作联系 | 版权信息 | 聚会相册 | 友情连接 | 使用指南
Copyright (C) 2000-2005 DoNews.COM ( IT社区&媒体平台 )
All Rights reserved.